我国燃烧性能分级存在的问题
我国参照欧盟标准BS EN 13501—1:2002于20061年颁布了现行国家标准GB8624~2006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,基本建立了建筑制品及材料的燃烧性能评价体系,并沿用了欧盟对可燃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的细化分级方法。近年来的消防工作实践表明,现行分级标准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。
1.新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并行使用
虽然现行国家标准GB8624—2006明确规定该标准是GB8624—1997《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》的修订 和替代,而且这两个不同版本的分级标准在适用范围、标准试验方法要求、级别划分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,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新老标准同时都在使用。其原因主要是2006年新标准与现行防火设计规范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及符合度不高,再加上2009年发布的公通字[2009]46号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》与2011年下发的公消[2011]65号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》均引用了1997年旧标准,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2006年新标准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。
2.现行燃烧性能分级判定条件难以正确理解
现行国家标准GB8624—2006是修改欧盟标准BSEN 13501一l:2002制定的。以非铺地平板类建筑材料及制品为例,该标准第4章“表1建筑材料及制品(铺地材料除外)燃烧性能分级”基本上采用了BSEN 13501—1:2002相应条款的内容,其问题在于该表的自明性较差。即使对照第8章“建筑制品(除铺地材料以外)的试验”和第10章“建筑制品(铺地材料除外)的燃烧性能分级判据”的条款说明,也难以正确理解燃烧性能的分级条件要求,其中以A1级和A2级的判定条件尤为晦涩难懂;涉及A2级GB/T 14402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燃烧热值的测定》试验标准的非匀质制品外部次要组份分级判据应为“PCS≤4.o MJ/m2’,但被误写作“PCS≤ 4.0 MJ/kg"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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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建筑材料;燃烧性能;GB86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