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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内容简要

2013-08-12 08:14:45

 

  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内容简要

  新疆公安消防总队2012年末发布自13年1月开始执行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规定”)的通知至今已过去7个月。相关的规定自开始实行至今已过去半年有余,在此我们回顾“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规定”的核心内容,为其他地区企业、部门提供参考。

    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事故,新疆公安厅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《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规定》,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,并提出相应规定。

一、要求各地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纳入消防设计审核、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;要求各建设、施工、监理等相关单位严格执行《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规定》的要求。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筑外保温工程,应按以上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变更,并重新申报审批。

二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。  自2013年1月1日起,工程中选用的建筑外保温材料,应自觉接受当年度定期监督检验,取得新疆消防产品质量简单检验站出具的饿定期监督检验报告,各地要督促辖区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及时申请办理定期监督检验手续。总队将在新疆消防网、新疆消防产品信息网公布符合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外保温材料生产、销售企业名录。

三、落实见证取样检验。   建筑外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,应进行见证祁阳抽样,其燃烧性能经新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后,方可在工程中安装、使用。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严守(备案)时,应当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定期监督检验报告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及保温材料、防火隔离带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明资料。

四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    各地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外保温材料的,要依法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改正,并依据《消防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进行处罚;对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进行处罚;对生产、销售不合格外保温材料的,要移交质监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,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,要移送公安经侦查部门立案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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