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帽质量检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
--安全帽质量检验结果的判定
(一)冲击吸收性能的结果判定
GB 2811-2007中4.2.1:“按照GB/T 2812-2006中4.3规定的方法,经高温、低温、浸水、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做冲击测试,传递到安全帽头模上的力不超过4900N,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”,如果试验后传递到安全帽头模上的力不超过4900N,帽壳也没有碎片脱落,而出现衬垫损坏、帽壳直接落到头模上的现象,结果应如何判断?若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来判,结果安全帽应为“合格”,但从实际情况加以分析,安全帽衬垫损坏后,帽壳直接接触头模,相当于冲击锤的冲击力直接传递到头模上,安全帽并没有发挥其“安全”作用,结果应判为“不合格”。
建议:应从实际出发,考虑到冲击试验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,细化冲击结果的判定条件。
(二)综合结果的判定
GB2811-2007中5.5:“进货单位按批量对冲击吸收性能、耐穿刺性能、垂直间距、佩戴高度、标识及标识中声明的符合本标准4.3规定的特殊性能或相关方约定的项目进行检 测,……,样本大小按表4规定执行,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。”上述项目均为A类指标,有一个不合格,即判一批安全帽不合格;表2规定:批量范围≥50001顶,冲击吸收性能、电绝缘性能、侧向刚性、阻燃性能、防静电性能、垂直间距、佩戴高度、标识等检验项目中有一个A类不合格,批量判定为合格,有两个A类不合格,批量才判定安全帽为不合格。前后也不一致。
建议:修改表2的规定,与5.5规定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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